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会会费管理,增加财务收支透明度,确保会费正确使用,保障学会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徐州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缴纳,用于发展本学会各项相关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三条 凡是学会会员都须按协会章程规定自觉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前。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转账缴纳。会员退会不退还已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在学会财务处和银行设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
第六条 收取会费须开具专门的收据发票,并加盖学会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会费5元;
(二)社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会费200元;
(三)各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300元;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会员自愿、自由缴纳。
第八条 会费缴纳程序:
(一)会员自愿交纳;
(二)会员将会费缴至本学会秘书处或秘书处委托的财务代表;
(三)秘书处委托的财务代表给会员开具专门收据或发票;
(四)会计人员如实做账;
(五)会费存入本学会在银行设置的专门账户。账户名称:徐州市化学化工学会,开户银行:市农行营业部。
第九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执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召开学会各项重大会议和学会学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
(三)制定本学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
(四)开展各种化学、化工科普宣传、科技信息咨询、科技服务活动;
(五)有关学会业务的考察、交流和调研等;
(六)开展化工新技术和信息管理人才的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的化工科技培训班;
(七)与国内外信息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等;
(八)维持学会正常运转、秘书处办公费用等;
(九)学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发行、印刷等费用;
(十)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一)其他一些有利于学会发展的相关事务。
第十条 学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暂时委托徐州工程学院财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通报一次,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财务报告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会费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学会的理事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学会会费的收取方法及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并生效。
徐州市化学化工学会
2010年11月20日